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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已正式投入運作!供財務機構按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提交有關申報財務帳戶資料的通知及報表。
內容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香港特區(qū)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的憲報刊登公告1,訂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為法定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資訊系統(tǒng)。同日,香港稅務局(稅務局)發(fā)出新聞稿2,宣布自動交換資料網站3已于七月三日正式投入運作,供財務機構按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提交有關申報財務帳戶資料的通知及報表。
香港特區(qū)政府于早前承諾交換2017年下半年的財務賬戶資料。一如所料,香港特區(qū)政府必須提供一個安全穩(wěn)妥的電子平臺讓財務機構履行其在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的責任。
為作出進一步指引,稅務局亦在其網站提供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基本資料以作參考4。隨著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正式投入運作,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終于到了實施階段。在此階段,財務機構應該已經建立了有效的資訊系統(tǒng)和程序履行其在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于2017年7月3日或之前已維持須申報帳戶的申報財務機構必須于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帳戶及向稅務局提交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通知,其他財務機構則必須于開始維持該等帳戶的三個月內完成以上事項。申報財務機構亦應注意申報稅務管轄區(qū)各自的首份資料所屬期間5,以確保在稅務局訂明的時限內完成有關帳戶的登記、通知及財務帳戶資料報表的申報,以避免遭受任何懲罰。
詳細內容
自動交換資料在香港的實施
為實現(xiàn)香港特區(qū)政府就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承諾并在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見附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6已于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為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制訂法律框架。與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發(fā)布的統(tǒng)一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一致,香港的財務機構必須采取特定的盡職審查程序,識辨七十五個申報稅務管轄區(qū)5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并收集這些帳戶的須申報資料,及每年把資料透過財務帳戶資料報表提交稅務局。稅務局收到資料后, 會每年與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交換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的簡介
修訂條例生效后,稅務局于2017年6月30日發(fā)出新聞稿,宣布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已于七月三日正式投入運作,供財務機構處理下列事項:
發(fā)出有關以下事件的通知:(i)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ii)停止維持須申報帳戶;(iii)重新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及(iv)更改地址;
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及收取及發(fā)出與申報財務帳戶資料有關的信息。
此外,根據《稅務條例》第50I(1)條7,香港特區(qū)政府亦于2017年6月30日的憲報刊登公告,訂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為法定自動交換資料的資訊系統(tǒng)。
財務機構在使用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提供的網上服務前,須于該網站登記。它們亦必須使用「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核實身分,以確保傳輸資料的保密性。
根據修訂條例,財務機構須于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三個月內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提交有關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通知。由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已于2017年7月3日投入運作,于2017年7月3日或之前已維持須申報帳戶的財務機構必須于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及提交有關通知。
注意要點
隨著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正式投入運作,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終于到了實施階段。在此階段,財務機構應該已經建立了有效的資訊系統(tǒng)和程序履行其在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于2017年7月3日或之前已維持須申報帳戶的申報財務機構必須于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帳戶及向稅務局提交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通知,其他財務機構則必須于開始維持該等帳戶的三個月內完成以上事項。申報財務機構亦應注意申報稅務管轄區(qū)各自的首份資料所屬期間,以確保在稅務局訂明的時限內完成有關帳戶的登記、通知及財務帳戶資料報表的申報,以避免遭受任何懲罰。
注釋
1. 公告全文,請參見以下鏈接: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6/cgn201721264474.pdf
2. 稅務局于2017年6月30日發(fā)出關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的新聞稿全文,請參見以下鏈接:http://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17063002.htm
3. 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的鏈接:https://aeoi.ird.gov.hk
4. 關于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參考資料,請參見稅務局官方鏈接:http://www.ird.gov.hk/chs/tax/dta_aeoi.htm
5. 申報稅務管轄區(qū)及其各自的首份資料所屬期間,請參見鏈接:http://www.ird.gov.hk/chs/tax/aeoi/rpt_jur.htm
上述列表于《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生效時,由兩個申報稅務管轄區(qū)擴展至七十五個申報稅務管轄區(qū),詳情請參見《香港稅務新知》2017年第3期(英文):http://www.pwchk.com/en/services/tax/publications/hktax-news-mar2017-3.html
6. 有關《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的詳情,請參見《香港稅務新知》2016年第7期(英文):http://www.pwchk.com/en/publications/hktax-news-jul2016-7.html
7. 《稅務條例》第50I(1)條訂明稅務局局長(局長)可就為施行自動交換資料安排而與局長通訊,指定任何系統(tǒng)。
附錄:七十五個申報稅務管轄區(qū)的首份資料所屬期間
財務機構必須收集以下七十五個申報稅務管轄區(qū)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資料,并將資料提交稅務局: